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