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