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有效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