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古村落保护规划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