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四条有效古村落保护规划经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