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二条有效古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