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