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