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