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