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