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