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