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