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