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广告业发展;(二)实施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和广告经营单位登记等行政许可;(三)对广告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四)督促、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五)指导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