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广告审查和复审;(二)根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对涉嫌虚假的广告进行认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