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广告审查和复审;

(二)根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对涉嫌虚假的广告进行认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