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广告业发展和广告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