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兼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