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