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