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