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