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商场、饭店、旅馆、娱乐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