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九条已修改非法生产、储存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