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到市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