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各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在公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