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由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市政、工商、环保、交通、邮电、商业、供销、教育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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