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远离城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江阴市、锡山市、宜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未列入禁放地区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五十米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其周围一百米内;
(三)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五十米内;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