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