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交易差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五、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