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交易差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五、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