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