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