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三章 组织领导第十二条有效国防教育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二)负责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三)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国防教育师资培训;(四)组织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活动,总结推广开展国防教育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五)办理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