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试行)/第三章 组织领导第十一条有效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三)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检查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