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

(三)研究和解决本行政区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