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