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