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对规避招标和违反批准或者核准、备案内容的招标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