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Chapter 5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Article 36In force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