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重点交叉路口设置展宽段;(二)建设无障碍设施;(三)在主干路过街人流、车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人行过街设施;(四)在主干道设置分向隔离护栏和机非隔离护栏。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人性化、智能化道路通行指挥系统和标识,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