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区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及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大型居住中心、大型购物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划建设交通接驳站(点),并预留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用地和水、电、光纤接口。项目建成时,无偿提供公共自行车的配套场地。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