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已废止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对全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