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是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密切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途径。承办单位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