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代表应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