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