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