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的食品;(三)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的食品;(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