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的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