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第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蔬菜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蔬菜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三)蔬菜播种、移栽、收获日期。蔬菜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