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蔬菜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蔬菜播种、移栽、收获日期。

蔬菜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