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