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