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基础验线或者基础验线不符合要求,擅自继续施工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