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